院舍鎖門政策:誰可鎖、誰可開、如何記錄
SilverGuard Technologies Limited8 分鐘閱讀
院舍的鎖門政策是一項書面決定,而不是一把鎖:它要寫明哪些門可以上鎖、每一更由誰保管及攜帶鎖匙、住戶或訪客如何在數秒內離開、在上鎖之前嘗試過什麼,以及上述各項如何記錄和檢視。一道只把人困住而無人看管的門,不叫政策。
鎖門政策真正要決定的事
院舍真正要回答的問題其實很窄:一位認知障礙症住戶可能會走向街道,而建築物有一個出口。在這兩件事之間,坐著四項決定;一項沒有同時回答這四項的政策,就是一份每一更、每一個人都會各自詮釋的文件。
- 哪些門可以上鎖,逐一列明;哪些門因為是逃生通道而永遠不得上鎖。
- 誰可以保管鎖匙,以及每一更——包括夜更、包括主管不在院舍的那一更——必須由誰隨身攜帶鎖匙。
- 想離開的住戶如何得到支援,以及站在門旁的人可以在多少秒內把門打開。
- 在上鎖之前嘗試過什麼,以及在什麼條件改變之後,這道門可以重新不上鎖。
《實務守則》要求什麼
《安老院實務守則》第12.9.2段要求每間院舍制定有效指引,辨識有遊走行為的住戶,並提供適當設施,防止他們在無人察覺下離開院舍或進入限制區域。第7.2.1段列出它所指的設施:窗花及可開啟的窗花鎖、閉路電視系統、數碼門鎖及感應警報,全部須保持運作正常,定期檢查及保養,並保存保養紀錄。
香港認知障礙症協會關於防止走失的指引與這項要求並列,並且為它加上條件。該指引建議在對外通道的大門安裝死鎖或插銷鎖,並限制進入危險區域;而在同一份清單之中,它寫得清楚:切勿在無人看管的情況下,把認知障礙症患者鎖在家中。
兩份文件合起來讀,描述的是「設施加上一個人」。守則要求硬件、指引與保養紀錄;協會的警告則說明,只有硬件而沒有員工回應,正是應該避免的那一種。這也是為何鎖門政策首先是一份人手與紀錄文件,然後才是一份建築物文件。
鎖匙管制:逐更處理
鎖門政策之中,大部分營運風險不在鎖,而在鎖匙:誰持有、凌晨三時它在哪裡,以及需要它的人能否在不留下住戶獨處的情況下拿到它。下表是政策所需的細節程度,按院舍實際運行的更次而寫。
| 角色 | 鎖匙權限 | 紀錄顯示什麼 |
|---|---|---|
| 樓層護理員 | 攜帶所屬區域各門的鎖匙 | 更次開始時簽收,交更時交還 |
| 更次主管或當值護士 | 持有上鎖門戶的萬能匙 | 記入更次紀錄,並列明交接時間 |
| 候召主管 | 可進入院舍及鎖匙櫃 | 更次板上的聯絡電話,以及通話紀錄 |
| 當更防火負責人 | 每一道上鎖逃生門的鎖匙,每更測試 | 防火紀錄中的演習及測試項目 |
| 外來承辦商 | 只可在陪同下方可進入 | 姓名、進入時間、離開時間及陪同人 |
有兩條規則,令鎖匙管制由名義變成真實。第一,鎖匙簽發給指定的人,而不是放在一個眾所周知的抽屜裡;人人可取的鎖匙等於沒有管制,也無法向巡查人員證明。第二,交更的內容包括鎖匙,就像交更包括那位身體不適的住戶一樣。一個開始時鎖匙不在正確口袋的夜更,就是一個由鎖上的門開始、而無路可穿的夜更。
應先嘗試的替代方法(按次序)
為門上鎖,是一份清單的最後一項,而不是第一項;一份記錄了前面各項的政策,才是可以站得住的政策。以下次序由限制最少、成本最低,排到限制最多。
- 環境:令出口不及客廳吸引——一條看得見、光線充足的返回路線,走廊盡頭的座位區,一道看起來像門而不是出口的門。
- 流程:在住戶通常要走的時間陪他走一趟,並且每天同一時間走同一趟。
- 指示:出口旁的指示牌寫成一個地方的名字,而不是一句禁止;旁邊加上時鐘或日曆。
- 人手看管:在住戶會走的時段,安排一個能看見出口的崗位——事故紀錄會告訴你是哪些時段。
- 技術:門磁或感應警報,報告一次穿越,並理解為報告而非預防。
- 約束住戶本人:這項決定需要我們在約束措施與限制最少的替代方法一文中所述的程序,而不是換一個名字的門鎖。
門、火警與疏散
在多數建築物裡,上鎖的門與走火通道是同一道門,而這正是政策要以書面化解的矛盾。無論院舍在遊走問題上怎樣做,一道在緊急情況下無法從內打開的出口,都是凌駕於此的生命安全問題;而發現這件事的人,將會是那個推著一車住戶的夜更同事。
實務上的答案是:門保持可從內開啟,鎖具設於外面,或由火警系統釋放,而開啟它的鎖匙由樓層同事攜帶,而不是存放在辦公室。政策應逐門寫明上述三種做法之中哪一種適用;而消防演習應在門實際所處的狀態下測試——一場假設門沒有上鎖的演習,對於真正上鎖的那個晚上毫無證明作用。
如何告知住戶與家屬
鎖門是對一個人行動的限制,而相關紀錄首先是一項知情與同意的問題,然後才是臨床問題。家屬應被告知哪些門上鎖、為什麼、之前嘗試過什麼,以及在什麼條件改變後這道門可以重新不上鎖。住戶應以他能夠理解的方式被告知,而護理計劃應記錄那是什麼方式。
這裡也是院舍的鏡頭與感應器決定與政策交會之處。門磁報告一次穿越;出口的鏡頭則會帶出我們在兼顧私隱的影像監測一文中所述的私隱問題,而那正是住戶與家屬對話應該發生的地方。無論用哪一種,書面紀錄都是同一份文件:哪些門、哪些裝置、告知了誰,以及由誰檢視。
事故之後如何檢視政策
政策在有事發生的時候才顯出價值:住戶被發現在院舍外、門被發現遭人頂開、交更時鎖匙不見了。以上每一項都是有紀錄的事故,而檢視應問三條問題,而不是一條:門是否處於政策所說的狀態?鎖匙是否在政策所說的位置?能夠開門的人,是否近得足以發揮作用?
每次事件之後都回答這三條問題的院舍,最後會得到一份按證據而非按記憶修改的政策,以及一份顯示門磁與警報曾經測試的保養紀錄。這份紀錄就是把一把鎖變成一個可辯護決定的關鍵;而我們在如何寫事故紀錄一文中所述的欄位,正是令它在六個月之後仍然可用的原因。
常見問題
- 院舍可以合法鎖門,阻止住戶離開嗎?
- 《安老院實務守則》要求院舍防止有遊走行為的住戶在無人察覺下離開,並提供數碼門鎖、感應警報等設施。香港認知障礙症協會的指引為此加上條件:切勿在無人看管下把認知障礙症患者鎖起來。可行的立場是一道同事可在數秒內打開的上鎖出口,並把決定、已嘗試的替代方法和看管安排記錄下來——而不是一道無人負責的門。
- 夜更應由誰攜帶鎖匙?
- 由樓層一位指定同事攜帶,另有一副由更次主管或候召主管保管,並在每次交更時簽收及交還。放在一個眾所周知抽屜裡的鎖匙,不構成管制,也無法向巡查人員證明是一項管制措施。
- 發現住戶在院舍外時,應記錄什麼?
- 發現的時間與地點、由誰發現、當時門與鎖匙的狀態、出口無人察覺的時間長度,以及檢視日期和每項改動的指定負責人。這份紀錄,就是令下一版政策以證據為本、而非事後反應的依據。
延伸閱讀
- 認知障礙症遊走:不以鎖為主的環境設計 :如何以建築設計與視線減少「上鎖」成為答案的次數。
- 約束措施、法律要求與限制最少的選擇 :在採取任何限制住戶行動的措施之前,院舍所需的程序。
- 事後如何寫事故紀錄 :令門或鎖匙事故在數月後仍可檢視的欄位。
- 建築物層面的風險評估 :出口、視線與覆蓋缺口應該寫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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