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舍药物管理:记录、储存与检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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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舍药物管理是一套记录与保管制度。受过相关培训的员工按《安老院舍实务守则》备药和给药,每次给药都与药物派发记录核对并即时签署,药物则存放在上锁并清楚标示的地方。

药物管理首先是一套记录制度,其次才是临床工作
给药看似临床工作,实际上大部分是保管与记录的工作。有人接收处方、保管药物、按记录核对、把药交给正确的长者,然后写下发生了什么。事后复核时发现的失误,多数出现在这些步骤之中,而不是在于选择了哪一种药物。
因此,香港的安老院舍(当地提供住宿照顾的养老机构)依循的要求,主要是关于谁可以处理药物、药物存放在哪里,以及要写下什么。香港社会福利署的《安老院舍实务守则》第12.6段订明这些要求;由香港社会福利署、卫生署与医院管理局联合编写的《安老院舍药物管理指南》(Guide on Drug Management in Residential Care Homes 2018)则逐步说明程序。
本文不会说明应该用哪一种药、用多少,或何时停药。这些决定属于处方医生与药剂师。以下谈的是他们周围的制度:角色、储存、两份记录,以及检查人员会追踪的线索。
谁可以备药,谁可以给药
《实务守则》没有把这件事留给各家院舍自行决定。院舍应安排受过相关培训的员工(护士或保健员)负责备药,并由同一组受训员工给药及协助长者服药(第12.6.7(a)及12.6.8(a)段)。院舍主管必须确保所有指定处理药物的员工都接受过适当培训,并纳入入职及常规培训之中(第12.6.2段)。《实务守则》也在该项要求的脚注中按牌照所示剔除了低度照顾安老院(第12.6.7(a)段脚注),这提醒大家:在假设一套人手安排之前,先看清楚牌照上的内容。
- 院舍主管负责整个制度:程序、培训记录,以及出事之后如何应对。
- 护士或保健员负责备药与给药,并就两者签署。
- 处方医生决定处方内容;院舍不得自行更改剂量或给药途径,有疑问时须寻求医疗意见(第12.6.3段)。
- 院舍不得把某位长者的药物转给另一位长者使用(第12.6.4段)。
- 负责包装药物的药剂师或社区药房提供药物并给予意见;用药复核本身属于专业工作,并不是院舍的决定。
承载审计线索的两份记录:IDR 与 MAR
大部分工作由两份文件承担。个人药物记录(Individual Drug Record, IDR)保存一位长者的用药历史;药物派发记录(Medication Administration Record, MAR)记录日常实际派发的药物。《实务守则》列出两者各自须载明的内容。
两份记录旁边是一套核对程序。《实务守则》要求按「3 Checks and 5 Rights」核对:从药柜取出药物时一次,从药包或药瓶取出前再一次,放回药柜前第三次;五项正确为长者姓名、药物名称与剂型、剂量、服用次数与时间,以及给药途径(第12.6.7(a)段)。给药时须再次执行五项正确(第12.6.8(b)段)。这套程序的作用,是让记录与药物在三个不同时刻互相吻合。如果员工在走廊尽头才一次补签整轮给药,程序已经失效,而这个失效在清点数目不符的那一天之前,是看不出来的。
- 个人药物记录:长者个人资料、药物过敏史、药物名称、剂型、剂量、次数与时间、给药途径、开始与停止使用的日期、药物来源、注意事项,以及每次记录的负责员工签署(第12.6.9(b)段)。
- 药物派发记录:长者个人资料、药物过敏史、正在使用药物的处方日期与来源、药物名称、剂型、剂量、次数、时间与途径,以及备药和给药员工每次的签署(第12.6.9(c)段)。
- 处方一经更改,两份记录须于同日更新(第12.6.9(d)段)。
- 备药者在备药后即时签署,给药者在给药后即时签署;预先签署或代他人签署均不允许(第12.6.7(b)及12.6.8(d)段)。
- 长者没有服药时,须在该次记录旁写明原因,而不是留空(第12.6.8(d)段)。
储存:上锁、标示、分类、一人一格
储存是规例写得最清楚的部分。根据《安老院规例》第33(1)条,院舍内存放的所有药物,均须以令香港社会福利署署长满意的方式,存放于安全并上锁的地方(第12.6.6段)。
《指南》列出令这套做法可行的设备:药柜、独立储存格、标签、药包或药瓶,以及为需要冷藏的药物而设的冰箱(《指南》第2.3章)。如果冰箱没有标示、储存格没有名字,这套制度只能在同两位员工当班时运作。
有两种例外需要文件。自行储存及自行服药的长者,须经评估并取得书面同意,并至少每六个月重新评估一次(第12.6.11(b)段)。中药同样记录在上述两份记录上,并注明处方编号,以便核实处方(第12.6.10段)。
- 所有药物(口服、外用或注射)均须清楚标示,并存放于安全地方(例如上锁药柜或房间),由指定药物管理员工监察。
- 每位长者的药物存放于以其姓名标示的独立格内,每格只存放一位长者的药物。
- 口服、外用与注射药物分开存放。
- 按标签指示存放(例如温度、避免阳光直射),以保持药效。
备药、给药,以及24小时的界限
院舍可以预先备药的时间是有上限的。除非使用指定备药系统,否则备药不得超过24小时(第12.6.7(c)段)。指定备药系统指多日备药系统、由社区药房提供的备药服务,或自动包药系统(第12.6.7段脚注)。若使用自动包药系统,院舍须遵守《指南》的相关要求(第12.6.4段)。
给药时,员工须确保长者已经吞下药物才离开(第12.6.8(c)段),并以姓名、床号或照片辨认有沟通困难或认知障碍的长者,确保对的人服用对的药(第12.6.8(e)段)。
24小时这条界限最常在忙碌的院舍中失守,它也是让记录与药柜数目出现最大差异的原因。如果在晚上预备第二天的药,第二天下午清点药柜时,数目便会与记录不符,而检查人员会看出是哪一方移动了。
纸本记录、电子记录,还是药房分包
同一轮给药的三种做法,会在不同的地方失效。《实务守则》容许三种做法,并要求电子药物管理系统依循《指南》所列的原则,包括工作程序、操作指引、监察机制、保障个人资料、应变安排,以及电子签署的要求(第12.6.5段)。
| 方式 | 由谁备药 | 由谁核对 | 记录什么 | 主要失效模式 |
|---|---|---|---|---|
| 药柜配手写记录 | 护士或保健员从上锁药柜备药 | 同一位员工执行三项核对与五项正确,并在床边再次执行五项正确 | 个人药物记录与药物派发记录,于备药及给药时分别签署 | 给药后才补写记录、预先签署,以及当怀疑存在某种规律时无法检索的记录 |
| 电子药物管理系统 | 护士或保健员如常备药 | 系统提示核对程序并保存电子签署 | 带时间戳、可由报表读取的记录,而不是要靠人辨认的一页纸 | 系统停机而没有纸本后备、记录与打印处方出现偏差,以及长者资料分散在超出院舍所能掌握的设备上 |
| 药房分包或自动包药 | 社区药房或自动包药系统预备具名药包 | 院舍仍须在药柜及床边核对 | 药包标签载明长者、药物、剂量与时间,院舍记录仍载有签署 | 处方更改未及反映在下一批药包,以及时间紧迫时难以辨认的药包 |
电子方案是院舍主管最常问的一种,通常是期望它可以省掉文书。事实并非如此。它把签署从纸张移到屏幕,并让记录可被检索,当院舍需要回答「是否存在某种规律」时,这是确实的帮助。但它同时增加一项依赖:系统一旦不可用,给药仍然要完成,而后备做法必须在需要之前写好,而不是在早上八点临时发明。
药房分包把备药风险移到上游,把核对与记录留给院舍。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责任仍在院舍;《实务守则》没有任何条文把责任转移给供应商。
漏服、拒绝、给错与过期
这些事件正是记录存在的理由。《实务守则》把其中一组事件界定为药物事故:任何与施用药物有关的不正常情况,例如长者没有按处方服药、误服他人的药物、剂量错误,或使用已过期药物(第12.6.12段)。如果严重药物事故导致长者入院,须按书面程序处理:在事故后三个日历日内(包括公众假期),向安老院舍牌照办事处提交特别事故报告及药物风险管理报告(第12.6.12段)。
漏服是否需要补服、出现不良反应是否需要复核、治疗如何继续,均属处方医生或药剂师的决定。院舍的程序应订明夜间与日间分别如何联络他们,因为凌晨两点联络不到人的程序,并不是程序。《指南》第四章涵盖拒绝服药、漏服、怀疑药物过敏及事故跟进(《指南》第4章)。
还有一项储存事项有自己的法律归属。过期及剩余药物属于化学废物,须按《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及《废物处置(化学废物)规例》处理(第12.6.14段)。一柜过期药物不只是用药风险,也可能是院舍没有留意的废物处置责任。
- 即时在该次记录写下:给了什么药、给谁、何时。
- 描述观察到的长者反应,而不是作出诊断。
- 记录通知了谁及何时通知,包括处方医生、家属,以及事故严重时的牌照办事处。
- 记录事后更改了什么,以免同一环节再次发生。
检查最先翻开的是什么
检查并不是关于哪些文件重要的意外,因为《实务守则》已经列明。院舍主管须建立并维持一套全面且定期更新的记录系统,存放于院舍内,供牌照办事处随时查阅,范围涵盖住客记录、意外记录、死亡及退住记录、个人健康及护理记录、约束记录、入住协议、财物记录、投诉记录、医生到访记录、工作日志及员工记录(第8.7.2段)。药物记录属于这套系统之内:个人药物记录、药物派发记录、自行储存及服药的同意书,以及长者服用非处方药物时的确认表格(《实务守则》附件12.2及12.3)。
香港社会福利署就立法会有关长者药物管理提问的书面答复指出,该署在检查期间也会就院舍的药物管理提出改善意见。这一点值得记住:检查也是署方告诉院舍要修正什么的时刻。
- 药物派发记录与药柜内实际药物逐项对照。
- 每一包药的标签与其所属储存格的长者姓名对照。
- 每次给药的签署与该时段的排班对照。
- 最后更新日期与最后一次处方更改日期对照。
- 药物事故报告的提交日期与三个日历日期限对照(如适用)。
周二下午就能做的自查
随机选五位长者,就每人如实回答六个问题,以记录现状为准。
这项自查不是一份分数。它是牌照办事处人员将会拼合出来的同样六个答案,只是来得更早,而且没有观众。把记录保持在最新状态的院舍,不需要为记录准备一套说法;而维持记录的员工,正是在家属问起某一晚发生什么事时受益的人。
- 本周已派发的每一次药物,是否都在正确位置、正确时间有签署?
- 药柜内每一包药的标签,是否与所属储存格的长者姓名一致?
- 本月每一次处方更改,是否都在同日反映于两份记录?
- 被拒绝或没有服用的每一次药物,旁边是否写有原因?
- 此刻药柜是否上锁,钥匙是否由指定人员保管?
- 如果有药物事故,报告是否已提交,跟进工作是否已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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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备养老院检查 :检查会要求的记录,以及如何保持在最新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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